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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獎勵對象:為鼓勵本校學生,利用課餘時間參加社團活動並擔任社團負責人或熱心參與社團活動,
處事認真盡職,深具領導才能,足為各社團之楷模者。
二、申請資格:
(一)學業成績80分以上,操行成績85分以上,且無記過處分。
(二)擔任本校學生社團正、副負責人(社長、會長、隊長)期間,辦理社團事務、活動卓有績效,
其社團於校內社團評選榮獲優等以上或校外社團評選榮獲甲等以上(同一社團申請本獎項以一
人為限)。
三、獎勵名額及金額:每學年設置名額若干名,每人獎學金10,000元及獎狀乙幀。
四、審查標準:各項成績均符合規定,以帶領社團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競賽獲獎者為優先;地區性競
賽獲獎者為次之。如社團表現相同,以學業成績較優者為優先,經校內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審
核決議之。
五、申請文件:(請繳附下列證件,並依序排列)
(1).本申請表正本
(2).111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
(3).111學年度上下學期幹部證明
(4).111學年度獲獎證明影本
(5).帳戶封面影本
六、申請期限:112.9.11~112.9.23止,逕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,逾期不受理。
附件:
112學年度社團之光獎學金申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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